“无山水处造林”政策不能缺位
Published:
2010-08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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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塑,一种以锯末、竹屑、麦秸、甘蔗渣等低值生物质纤维为主原料,配混一定比例废旧塑料,经特殊工艺加工而成的基础性材料,正在以木材“替代者”的角色进入诸多领域。“在无山水处造林”,成为一些致力于环保和资源集约利用的国家及其企业家的战略追求。目前,各类木塑制品在美国、加拿大、德国、英国、荷兰、日本和韩国等国已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,形成了比较规范的产业和市场。而在我国,木塑材料的研发比国外晚了近20年,至本世纪初产业才雏形渐成。
作为一种兼具植物纤维和塑料优点的新型环保材料,木塑几乎可涵盖所有原木、塑料、塑钢、铝合金及其他类似复合材料的使用领域。其独具“五化”特点:原料资源化,其原料实现了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高效利用;产品可塑化,可根据使用要求生产出不同性能和形状的制品;使用环保化,木塑基材、常用剂以及产成品均安全环保;成本经济化,能够实现低价值材料向高附加值产品的转移;回收再生化,其报废及回收废料均可100%的再生利用。总之,“低碳”、“绿色”、“可循环”这些现代经济要素,都集合在木塑材料上,对正致力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中国而言,发展木塑产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。
作为“多赢”产业,发展木塑产业既可以节约资源,保护环境,还有利于外贸出口升级转型,提升国际形象,因此也逐渐受到国家重视。早前,国家发改委已明确将“木基复合材料的技术开发”归入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05年)》的鼓励类项目;200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《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》,要求“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”,综合运用财政、税收、价格等经济杠杆,鼓励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,限制不合理生产、使用木材和浪费木材的行为。特别是近年,木塑材料成功跻身于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场馆设施建设,为世人带来了一股绿色清风。
然而,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,目前我国木塑产业仍处于“叫好不叫座”、“墙内开花墙外香”的窘境,企业发展困难重重,步履维艰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:
一是行业起步较晚,并受消费观念制约。就个体消费来说,绝大多数国内消费者仍热衷于实木、原木类产品,对木塑产品心存疑虑,不愿、不敢使用;就公共消费而言,由于木塑产品相比其他材料价格偏高,而政府采购往往把一次性成本投入作为决定性因素,这使得木塑产品难觅踪影。
二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。在国外,政府对木塑产业予以重点扶持。如日本政府不仅大力补贴企业研发木塑产品,还对企业收集、使用废旧物资用于木塑生产给予财税优惠。而在我国,目前政策支持力度还远远不够,如税收政策方面,涉及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税种过少,覆盖面偏窄,税收制度中只有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等少数税种对资源和环境保护有所涉及。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方面,列举的资源种类不齐全,所涉及的行业少,受益面较窄。以木塑为例,其使用的主要原材料范围广泛,取材丰富,难免有些不在国家圈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内,进而导致整个产品不能享受税收优惠。此外,鼓励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主要采取减税和免税形式,受益面较窄,针对性和灵活性不足。如政策规定企业从事环境保护所得,企业所得税实行“三免三减半”,但对于国内木塑行业来说,由于规模效应尚未实现,企业多亏损经营,实际上无法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。
三是受技术、资金、设备和市场推广能力的限制,行业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发展滞后。大多木塑生产企业工艺简单,缺乏创新能力,产品种类单一,生产成本高,附加值低;企业弱小、分散,市场化程度较低;木塑材料商业化推广严重缺位,信息通道不通畅等等。
作为一个利国利民的环保产业,木塑产业理应在我国获得健康快速的发展,而要实现这个目标,不但行业自身要发奋图强,国家政策也应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。只有“内外兼修”,中国的木塑产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发展、壮大。
首先,在产品应用方面,各级政府应起到示范带头作用,将木塑制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,在大型公共工程和户外工程中推广使用木塑制品,取代木材产品。同时,要加强宣传推介,引导消费者转变观念,自觉使用木塑产品。
其次,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,将木塑产业作为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重点支持产业,并据此采取综合性财税扶持措施。财税支持是“真金白银”,对产业发展将起到实质性作用。国家应完善财税政策,发挥流转税、所得税和行为税等多个税种的调控作用,引导更多的企业和资本进入到木塑产业的研发和生产。
最后,要推进木塑产业技术升级换代。抓紧制订与国外同行业水平相当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,规范和引导产业发展。支持和鼓励企业成为自主技术创新主体,重点培养、支持骨干木塑企业建立国家级木塑产业示范基地。加大产品研发力度,丰富产品内容,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,并注意规范木塑材料及制品的生产、销售。加快组织培养木塑材料的专业施工队伍。